新住民基本法-未見專業人力的規劃
■ 擴大新住民定義:適用對象除婚姻移民外,新增因專業、技術、投資等事由在臺居留及永居者;以經濟、科技、文化等考量在臺專案長居之大陸地區人民,以及因就業、投資、依親等事由在臺居留的港澳居民,同時保障對象並擴及新住民子女。
男性新住民的圖像
經姊妹介紹, 我與TA接觸,他是男性新住民, 來自越南, 原在台灣工廠工作。因為雇主不當對待,他成為"逃逸外勞", 後認識小芬, 小芬也是來自越南, 嫁給台灣男子, 婚後家暴, 她有身分證, 離婚, 女兒監護權在先生那
新住民家庭的多元
新住民家庭相當多元,文獻多談及從國外嫁到台灣,與台灣男性結婚的新住民家庭,其實, 隨著離婚與再婚, 新住民家庭還包括嫁到台灣後,與台灣男性結婚->離婚, 再與本國男性結婚的原國籍新住民家庭(暫稱), 而此本國男性可能是已經在台灣工作多年的移工, 和從來沒有到過台灣的他國男性
新住民服務中的壓迫
馬宗潔老師2011年的文獻,將壓迫的概念說明非常清楚, 也透過訪談讓我們認識到學校教育在壓迫與移民社會工作內容的有限下, 機構成為主要教育的場域,不同性質的機構(倡議型或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接觸到不同的新移民,服務歷程是否增強主流社會對新移民的壓迫?
新住民家暴判決離婚下的子女監護
今天我們以陳竹上等(2011)文章討論越南新住民姊妹面臨家暴,判決離婚後子女監護權的案件討論社工在司法領域的法律知能與技能,也連結到移民社工教育中忽略法律論述,可能造成的影響
服務提供的缺口--兼談bridge people
今天下著雨,氣溫驟降,但在課堂上卻愈來越熱血,為何? 因為新住民服務的供需存在相當大的缺口, 不僅是存在政府體制內,太用本位思考, 不接地氣,更存在公私劃分的問題, 忽略默默存在發光發熱的非正式服務提供者--Sherraden and Martin (1994)早就提到移民工作者要走進移民社群,與非正式服務系統的key person 工作,連結正式與非正式服務,更促進自助模式的發展,在liu 等人(2015)提出bridge people的概念與模式,來回應服務供需落差的問題
新住民家暴的服務意涵
今天下午,我們熱血的討論新住民家暴兩篇文章,一篇是透過文獻發現新住民家暴的樣態與特性,一篇是唐文慧與王宏仁(2011) 結構限制下的能動性施展:台越跨國婚姻受暴婦女的動態協商, 並反思服務意涵,
國籍法對新住民權益的影響是甚麼?
3月25日新住民社會工作專題,我們討論到國籍法或兩岸關係條例做為控制或宰制的體制,如何影響新住民姊妹的處境和權益,從近幾十年國籍法的修正,我們看到要成為中華民國國民,有的條件愈來愈具體,有的開始鬆綁,如品行端正的要求以及改為具體的刑事案件紀錄,也開始將男性婚姻移民的納入,而因家暴離婚,為扶養未成年子女的居留權的延長.......反映不同時期,移民歸化的要求背後有政治經濟和社會的交入作用, 這些規定的種種反映國家如何宰制移民女性的生活和處境,讓女性不得不依附男性與家庭
流動的世界-帶給社會工作甚麼省思
Erica Righard & Paolo Boccagni(2015) Mapping the Theoretical Foundations of the Social Work–Migration Nexus 這篇文章對我影響甚深,讓我反思到社工的起源是在現代化和國族框架下, 在國家框架下採取的社會政策與社會行動, 而人口的流動及循環式流動樣態讓這個永居為假定的假設和社工實務受到挑戰,加上個人與家庭的問題是反映國際問題, 跨國社工的思潮以及採取跨國社福政策的主張開始浮現,需要關注不同國家滿足人類需求的領域與制度程度相當不同,做跨國社工要有相當的敏銳度搭起橋樑,當然,該文是用debate 形容社工在介入移民或難民時存在的張力與矛盾,需要反思社工本質是甚麼?不然,承受矛盾的是社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