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住民家暴判決離婚下的子女監護

2024-05-27

今天我們以陳竹上等(2011)文章討論越南新住民姊妹面臨家暴,判決離婚後子女監護權的案件討論社工在司法領域的法律知能與技能,也連結到移民社工教育中忽略法律論述,可能造成的影響

案件是一名越南新住民,與台灣男性結婚,育有一子一女, 婚後家暴,她驗傷申請保護令,判決離婚,她想監護女兒,經過地方法院到最高法院, 判決確定將兩子女監護權判給生父,其中社工訪視報告以姊妹經濟和扶養能力表達堪慮,也覺得不要改變熟悉的生長環境和手足分離,建議監護權判給父親

運用辯論上這次的討論相當精采,相當有動力, 民法1055-1, 1055-2雖有相關評估的原則,確實,新住民的工作月收有限, 工時長, 房租與字女扶養的費用等等, 如何照顧與教養子女? 她只願意照顧一女, 是為了個人要拘留於台的打算? 非正式照顧能夠持續多久? 更包括手足分離等等這些都是很實際的考量

而新住民因為被侷限在家裡從事無酬照顧,離婚後工作收入有限,加上語言與文化,面臨社會資本的限制, 但她是主要照顧者, 沒有暴力行為,有意願照顧女兒, 能夠因為經濟條件和扶養能力讓她無法取得子女監護?   社工是否連結法律扶助, 社福資源幫忙托育和照顧, 要求離婚後合作父母以及共同的扶養費/責任,以及發動捐款等等,才是平衡兩造的不平等位置的方法--簡單講,新住民的劣勢是果,是長期被剝削導致的結果,不能因此果推論其無法好好照顧養育子女

司法社會工作是一個新的領域,社工在司法場域內的角色不應只是好好陪伴相關人上法庭等行政作為,從陳文列舉出重要的橋樑框架,能夠幫助法律與社工相遇時,發揮應有的專業能力,法律本來就是社工須具備的知識之一,如何在社工教育過程中建構有系統的法律知識與概念,連結到實務,是一個重要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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